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