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