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人行横道、桥梁、非机动车道、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市政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宫、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六)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处理及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七)宣传栏、公益广告栏及文明行为标识标志等宣传设施;(八)志愿服务站点等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