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培育和传承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等家教家风。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