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四)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五)参与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