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排队购票,有序观光,维护环境卫生;(四)野外宿营、郊游踏青、过林卡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