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文明乡村,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培育文明乡风;(二)及时清理乡村道路、公共区域和房前屋后的畜禽粪便和垃圾,保持干净整洁;(三)不得乱占乱建,乱围乱堆;(四)不得放任牲畜进入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水源地和集体活动场所;(五)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化肥农药及其包装物;(六)其他建设文明乡村的行为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