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