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