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防雷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提高防雷能力。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