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防雷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提高防雷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