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