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