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禁止向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指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或者防雷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