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