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