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因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