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