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养。国家机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应当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