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