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