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相关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