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相关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