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