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关注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