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及原料,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相关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