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