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