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