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