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有效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