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第十二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