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