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