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