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处理;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