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