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向家政服务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家政服务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