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行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部门履行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