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规范和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