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