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省外劳务输出地建立家政服务协作机制,推动家政服务供需信息互通、跨省体检结果互认,引导省外人员进入家政服务行业。

省商务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设区的市之间建立家政服务协作机制,提升省内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效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