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家政专业设备和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企业的培育,支持智能家政机器人和智能养老护理设备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