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和引进专业师资队伍,促进技能培训与学历培养相衔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通过联合家政服务机构建设实训基地等形式,提升家政服务人员技能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