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按日或者按次计费型的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允许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按日或者按次投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家政服务相关保险费予以补贴。家政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投保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