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母婴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市场急需的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目录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等级认定和等级提升补贴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