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活动及其管理、规范、促进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在其他约定场所,为家政服务用户提供保洁烹饪类家务服务、家用设施物品维修保养、家庭人员生活照护、孕产妇婴幼儿护理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家政服务用户直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指派人员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与家政服务用户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