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产业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改善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环境,促进家政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