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采取预收服务费方式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预收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部分的服务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要求退还服务费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并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承诺的优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