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各方身份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三)服务费用、材料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家政服务合同应当就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的投保责任、保险金额作出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应当明确提示家政服务合同双方就上述保险事项作出约定;(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鼓励家政服务用户与其直接聘请的家政服务人员对前款规定事项事先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