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鼓励通过“浙里家政”进行线上签约、线上支付。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中介身份,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中明确表明其中介身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