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核实其是否具有盗窃、赌博、吸毒、侮辱、诽谤、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情节轻重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根据核实情况和相关评价记录情况,接受或者拒绝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