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七条有效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跟踪等制度,根据用户需求指派或者居间介绍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沟通双方的意见,并及时更换不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